債清法在通過後,會讓許多債務人以為等同是宣佈破產,債務通通不用還的錯覺,這項法令的通過好像是幫助債務人其實是鼓勵大家繼續欠錢而已,因為一般社會大眾根本不了解債清法,而且又產生許多代辦公司向債務人索取高額的代辦費,還不一定能辦過呢?還沒有辦過就要付出一項費用,只是讓貧者越貧而已。

以下提出幾點讓大家注意一下:

1.聲請不見得一定會通過(因為法院需調查,隱匿或移轉財產都是犯法的行為)

 

2. 【債清】不是不用還,只是要看怎麼來還!

債權人會用原債權額(含利息)來陳報法院,最後還的還不見得少!不如先與債權銀行談判有的都可只繳本金,利息或許可減免。

 

3.更生不見得過!需法院裁定!一旦成立,是不可以撤回的!,也就是說:想撤回來解決,都不能,反而受到限制,變成沒有彈性了, 萬一強制進入清算,連生活都受限制,有170多種工作不能做,也不能出國!

 

4.程序中法院採公開公告的方式,對個人隱私恐怕是沒有保障,原本不想讓人知道,現在卻要被公開揭露了(法院會公示於法院公告欄),並且司法院網站也會揭露,目前一些公司都會上去主動搜尋,做為招募人員之篩選標準,這樣子會影響社會地位!日後將很難找到工作,而且恐怕會有異樣眼光,在背後指指點點,人家知道你破產以後,想跟你有生意往來或者是其他社會交往,都有可能也會有很深的顧慮影響!

 

5. 如果更生後還不出來:74條規定,當初更生方案的債權表就是執行名義了!(日後就不用再經過訴訟程序)不還,還是會受到強制執行的,而且家人也都會知道喔!依債清法第10條,法院會向家人調查,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

 

6. 聯徵紀錄上會註記更生或清算,最長10年以上。

 

7.更生與清算則有九大生活限制公約,根據條例,生活限制包括:不能賭博、不能搭飛機、高鐵、計程車,不能出國與住四星級飯店以上的飯店、也不能購買房子與車子。

 

8.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不得擔任之職務(與一般百姓較有關者)

【壹、不得從事特定交易行為】:

一、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二、不得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三、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有價證券..不可以股票投資!

四、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不可以信託投資!

五、不得於期貨商開戶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不可以期貨投資!

【貳、不得為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

一、不得為漁會員工

二、不得為農會員工

三、不得擔任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

四、不得擔任銀行公會會員委託辦理車輛協尋機構人員

五、不得擔任受金融機構委託催收機構之催收人員

六、不得擔任保險業務員

七、不得擔任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八、不得擔任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

九、不得擔任證券金融事業僱用之業務人員

十、不得擔任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

十一、不得擔任移民業務機構之從業人員

十二、不得為信用合作社員工

十三、不得聘僱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工作人員

十四、不得擔任保險代理人

十五、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十六、不得擔任民間之公證人

【參、不得經營特定營業】:

一、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

二、不得經營不動產經紀業

三、不得經營移民業務

四、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

【肆、喪失特定資格】:

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二、不得為農會會員

三、不得為信用合作社社員

四、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候選人

五、不得擔任教育會會員

六、不得擔任地政士

七、不得充任記帳士

 

9.債清法-拘提、管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即應依法院之通知到場,或依法律之規定,履行其義務,配合清算程序之進行,如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隱匿、毀棄、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可能,或無正當理由離開其住居地,法院自得以拘提之強制手段防止。另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由權利,明定管收、釋放之要件,並準用強制執行法,以促程序順利進行。(91條至第94)

 

看了以上幾點你還想要申請嗎?如果能事前跟債權銀行取的共識並且訂下確切的還款計劃應是較好的,最重要的是要借款前先想清楚自己是否有還款能力否則會被壓跨的,不然就是要增加自己的收入達到加速還款,當前政府要做的不是一昧的延緩債務人的繳款,而是要讓債務人自救,唯有增加自己的技能,有獨特的想法才能在社會上快速的增加收入,現今的海角七號是最好的例子,國片根本是每拍必賠的,但有好的劇情和想法就能衝出一片天,最後預祝大家都無債一身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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